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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委托无资质人员处置甲醛聚合物污染环境获刑?
点击:发布日期:2025/7/16
中国法院网讯 (黄安 蒋煌)  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邬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经查明,江西某人造板公司向某公司租赁两个甲醛罐使用。因罐内有甲醛聚合物残留需清理,被告人邬某通过网络找到林某,请其处理罐内的甲醛聚合物。邬某在明知林某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2月24日、2014年5月1日两次与其签订甲醛聚合物清运合同,向林某提供甲醛聚合物计60余吨。林某将上述甲醛废渣放置于山东省费县薛庄镇黄泥崖村其兄弟家院内。费县环境保护局证明此废渣属于危险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

  2017年6月7日,林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2016年10月27日,经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传唤后,邬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邬某违反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规定,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而委托其收集并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应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鉴于被告人邬某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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